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578號債權人 俞温銀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温庭瑞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温庭瑞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6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7日內提出「一、債務人温庭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二、提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之釋明文件。」;該通知書於108年7月1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只補正債務人温庭瑞之最新戶籍謄本,第二點之釋明文件,迄今仍未依上開通知書之意旨為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呂姿穎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