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953號債權人詠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卉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九濰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九濰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如提出
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陳報其現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書記官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