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952號債權人 王文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耀展企業有限公司、 李晉隆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李晉隆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
㈢請求利息及違約金自民國84年4月24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書記官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