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少平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少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少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320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54號上訴駁回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7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述二罪並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575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34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99年7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6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6月8日法授矯字第10101112831號函所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劉方慈法官陳祐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