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印尼國籍上列被告因違反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蘇昭蓉法官陳可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佩霞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