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332號原告甲○○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乙○○(VO-THI-THANH-LAN)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離婚起訴狀之越南文譯文及繕本各1份。其上並應記載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並載明被告之越南文姓名、地址。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書記官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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