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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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48號原告 施金財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陳阿菊施錦龍 . 施凱欽施鉑瑞施靜瑜施春子施玉蘭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2,916元,原告主張其應繼分為1/7,則原告主張訴之利益價額為87,559元(計算式:612,916元÷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育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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