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16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8日以96年度簡字第7808號判處有期徒刑
3月,緩刑3年,於96年5月4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間,自96年7月起至9月止,連續多次經合法傳喚,均未依規定報到接受採尿送驗,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之規定,且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之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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