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45號聲請人 童林照玉 代理人 童博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