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1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157號原告 楊金好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且未提出裁決書(原告所檢附之舉發通知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函文均非裁決書),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第23
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300元,並提出裁決書影本及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未提出裁決書影本及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鴻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淑芳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