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91號上訴人即原告AC-A108236特別代理人AC-A108236B訴訟代理人 林怡伶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洪清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7,2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書記官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