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告 江良軒 法定代理人 江德來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逸柔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黃世寶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上易字第633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以108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82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對黃世寶應予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世寶之住所地為嘉義縣○○鄉○○村○○○00號,然其現因刑事案件遭通緝中(見本院卷第287頁),而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依原告聲請為公示送達(見本院卷第289頁),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郭貞秀
法官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書記官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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