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2675號
上訴人
即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 律師
上列上訴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 蘇貴仁 間返還金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伍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