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0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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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803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原住臺北.
丁○○原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叁萬叁仟壹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肆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之借款契約書第24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按,因合併而消滅之股份有限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公司法第319條準用第75條定有明文。查,原告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誠泰銀行),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民國94年11月7日金管銀(六)字第0940028893號函核准自94年12月31日與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新光銀行)合併,臺灣新光銀行為消滅公司,誠泰銀行為存續公司,誠泰銀行更名為臺灣新光銀行,原誠泰銀行及臺灣新光銀行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並更名之原告依據前開公司法規定概括承受。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約定應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不論本金或利息如有部分遲延,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且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各期應繳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期間按年息15%計付之違約金。詎被告等未依約履行清償,尚餘如訴之聲明所請求之金額,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另提出借款契約書、繳款明細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11月7日金管銀㈥字第0940028893號函(以上皆影本)等件為證。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丙○○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然未依約繳款,而使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尚未清償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如上開所載之證物為憑,核屬相符,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丙○○以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揆上開說明及規定,被告2人自應連帶負清償責任。
(三)綜上,原告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人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數額並確定如後附計算書所示。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初貸金額│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240,000│123,160│94.05.13│├─────────┼────────┼─────────┤│240,000│130,000│93.10.03│├─────────┼────────┼─────────┤│240,000│130,000│93.10.03│├─────────┼────────┼─────────┤│240,000│130,000│93.10.03│├─────────┼────────┼─────────┤│240,000│130,000│93.10.03│├─────────┼────────┼─────────┤│240,000│130,000│93.10.03│├─────────┼────────┼─────────┤│240,000│130,000│93.10.03│├─────────┼────────┼─────────┤│240,000│130,000│93.10.03│├─────────┼────────┼─────────┤│合計│1,033,160││├─────────┴────────┴─────────┤│備註:違約金計算方法: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各期應繳││款日起,逾期期間按年息15%計算。│││└────────────────────────────┘計算書項目金額備註
(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第一審公示送達費用150元國內公示送達費用第一審公示送達費用1,500元國外公示送達費用合計12,9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