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吳幸娥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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