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4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4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466號原告丙○○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四五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二千七百四十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等被訴偽造文書、詐欺取財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四五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吳幸娥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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