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桃簡字第243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桃簡字第24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桃簡字第2430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偵字第2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三五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拘役三十日,於九十一年十月三日確定後移送執行,嗣於九十二年三月三十日執行完畢翌日出監;又於九十一年、九十三年間,分別因偽造有價證券罪、詐欺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以該院九十三度聲字第二一三一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甫於九十四年七月二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翌日出監。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載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附錄論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