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626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並補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及依據國家賠償法第11條規定踐行先行程序之相關證明文件,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