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0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案件(97年度偵字第2203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緬甸國護照壹本(護照號碼:M00000號)、偽造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BC00000000號)壹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8年4月29日以97年度偵字第220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經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高雄市專勤隊於97年7月16日所查扣之偽造緬甸護照M本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而核發之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1張,係分別屬供犯罪所用之物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偽造緬甸國護照(護照號碼:M00000號)1本及偽造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BC00000000號)1張,為被告所有且供被告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甲○○於警詢中供承無訛。又被告上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203
9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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