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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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85號原告 薛仙助 被告 蔡雅羿 籍設屏東縣○○鎮○○○路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陳一誠法官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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