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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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原告 楊育欣 被告 蔣中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原案號111年度交易字第18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111年度交簡字第2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林敬超法官錢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