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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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4號原告 周賢創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靜琴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㈡、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無關得予省略)。
㈢、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尚有證物1「兩造間於110年7月20日簽立之委任書影本乙紙」,惟未見原告於起訴狀內併為檢附,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檢附。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政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張孝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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