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60號上訴人即原告 梁牧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施定遠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8,2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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