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31號原告 陳冠閔
被告 葉明順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0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吳昭億
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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