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財忠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100年度聲沒字第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財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惟為警查獲如附表所示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由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緝字第2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惟為警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不明成分扣案物1包,經送鑑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毒品數量成分均詳附表)乙情,亦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暨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50號函可資參佐),均係查獲之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附表┌──┬───────┬────────┬─────────┐│編號│毒品│鑑定結果│查獲時、地│├──┼───────┼────────┼─────────┤│一│第二級毒品甲基│送驗透明結晶1小│為警於99年7月22日│││安非他命1包│包,毛重0.2公克│晚間10時許,在桃園││││,因鑑驗使用│縣中壢市○○路748││││0.0069公克(驗餘│巷8號前查扣。││││毛重0.1931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書在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3997號卷第3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