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重附民字第41號原告 林瑞金 訴訟代理人 駱春枝
錢炳村 律師被告 余能享
蔣天孝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9年度上訴字第2916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宋祺
法官林孟宜法官高玉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