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苗簡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苗簡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一八○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十五萬三千五百九十六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三十六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一千四百九十一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林燦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林碧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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