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簡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簡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中簡字第8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鋒尚髮業國際有限公司被告兼前一人代表人 陳忠延 上列被告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法案件,本院於104年6月2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第42條第3項」應更正為「第41條第1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有關「第42條第3項」之記載有誤,應更正為「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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