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67號原告 張鏡明 被告 林希美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書記官謝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