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13號原告 羅群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芳正 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