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80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炳榮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103年度偵字第16081號」之記載,均更正為「103年度偵字第16018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103年度偵字第16
081號」之記載,乃屬誤寫,應予更正為「103年度偵字第16018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羅國鴻法官黃玉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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