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8號聲請人 朱平 即財團法人漣漪人文化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漣漪人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漣漪人文化基金會(下稱系爭基金會)之董事長,茲為將系爭基金會創辦人的核心價值具體化,業經董事會決議修訂章程第2條及第16條,並經臺東縣政府同意備查在案,爰依法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
三、經查,聲請人所聲請變更系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2條部分,核屬系爭基金會設立宗旨、辦理事務之變更及補充記載;第16條部分則係就章程修訂日期之記載,均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上揭捐助章程之變更僅需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即可逕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變更,本院亦無從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為核准之裁定,是聲請人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尚有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彥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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