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簡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原告 林水西 被告 吳林素僥
林秀珠 林建谷 林金仙 兼上四人之訴訟代理人 林秀美 被告 許宜溱
許美英 許明珠 許秀珍 許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之被繼承人 林倪知招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ㄧ之「分配結果」欄所示。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許宜溱、許美英、許明珠、許秀珍、許麗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茲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林 倪招知 於民國106年9月26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由繼承人即兩造共同繼承而為公同共有,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各如附表二所示。又被繼承人既未以遺囑指定遺產之分割方法,亦未以遺囑委託第三人代為指定,復無禁止分割之遺囑,繼承人自得隨時請求分割。惟經原告商請被告協議分割,因被告許宜溱、許美英、許明珠、許秀珍、許麗玲等人不願出面而無法達成結果,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訴請判決分割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聲明:㈠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被繼承人遺產即存款及其孳息,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由兩造分別取得。㈡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負擔。
貳、被告許宜溱、許美英、許明珠、許秀珍、許麗玲均未到庭表示意見,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叁、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 林倪招知 於106年9月26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而兩造均為被繼承人林倪招知之繼承人,應繼分各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繼承系統表、兩造之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林倪招知、其配偶 林格 、其長子 林奇源 及其長女 許林素蓮 、四女 林素珍 之除戶謄本、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104年及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移轉財產明細、郵政定期儲金存單影本、雲林縣麥寮鄉農會定期儲蓄存款存單影本、郵政存簿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在卷為憑,且為被告吳林素僥、林秀珠、林秀美、林建谷、林金仙等人所不爭執,而被告許宜溱、許美英、許明珠、許秀珍、許麗玲經合法通知均未提出任何抗辯,應認原告此部分主張為實在。
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亦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所明定。經查,本件兩造均為被繼承人林倪招知之繼承人,其等之應繼分各如附表二所示,已如前述,揆諸前開規定,在分割遺產前,兩造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而本件兩造繼承人就被繼承人林倪招知之遺產無法協議分割乙節,有調解紀錄表在卷可參,又被繼承人林倪招知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其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且無證據顯示兩造彼此間訂有不分割遺產之協議,或被繼承人林倪招知有以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或定分割遺產之方法,則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依照上開法條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林倪招知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原告請求就被繼承人林倪招知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均由兩造各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由兩造取得,經核此分割方法係合於兩造應繼分之比例,被告吳林素僥、林秀珠、林秀美、林建谷、林金仙等人亦均同意原告之請求,而被告許宜溱、許美英、許明珠、許秀珍、許麗玲等人雖未表示意見,但上開分割方法對渠等亦無不利之處,堪認對於兩造均屬公平合理,於法亦無不合,故本件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應屬可採,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肆、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分割遺產之訴,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均蒙其利,而被告應訴係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伍、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高壽君┌────────────────────────┐│附表一:被繼承人林倪招知所遺遺產│├──┬─────────────┬───────┤│編號│遺產項目(新臺幣)│分割結果│││││├──┼─────────────┼───────┤│1│麥寮郵局存款574,645元及其│由兩造按如附表│││孳息(帳號:00000000號)│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取得│├──┼─────────────┼───────┤│2│麥寮鄉農會存款283,346元及│同上│││其孳息(帳號:000000000000││││74號)││├──┼─────────────┼───────┤│3│麥寮鄉農會存款176,288元及│同上│││其孳息(帳號:000000000000││││93號)││├──┼─────────────┼───────┤│4│麥寮郵局存款26,990及其孳息│同上│││。(帳號:0000000號)││└──┴─────────────┴───────┘┌───────────────────────────────┐│附表二:兩造對被繼承人林倪招知遺產之應繼分比例│├──┬────┬─────┬─────────────────┤│編號│姓名│應繼分比例│備註│├──┼────┼─────┼─────────────────┤│1│林水西│1/7│被繼承人之次子。│├──┼────┼─────┼─────────────────┤│2│林建谷│1/7│被繼承人之三子。│├──┼────┼─────┼─────────────────┤│3│林金仙│1/7│被繼承人之四子。│├──┼────┼─────┼─────────────────┤│4│吳林素僥│1/7│被繼承人之次女。│├──┼────┼─────┼─────────────────┤│5│林秀珠│1/7│被繼承人之三女。│├──┼────┼─────┼─────────────────┤│6│林秀美│1/7│被繼承人之五女。│├──┼────┼─────┼─────────────────┤│7│許宜溱│1/35│被繼承人之外孫子女(代位繼承被繼承│││││人之長女許林素蓮之應繼分)。│├──┼────┼─────┼─────────────────┤│8│許美英│1/35│同上│├──┼────┼─────┼─────────────────┤│9│許明珠│1/35│同上。│├──┼────┼─────┼─────────────────┤│10│許秀珍│1/35│同上。│├──┼────┼─────┼─────────────────┤│11│許麗玲│1/35│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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