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桃小字第133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蔡俊慶
被 告 簡林惠珍 原住桃園縣復興鄉○○村0鄰○○○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書記官陳智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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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金│利息及利率│違約金│
││(新臺幣)│││
├──┼────┼─────┼─────────┤
│1│14,187│101年10月││
│││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19││
│││.97%計算││
│││之利息。││
├──┼────┼─────┼─────────┤
│2│10,503│101年8月│自101年8月25日起│
│││25日起至清│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償日止,按│6個月內者,按週年│
│││週年利率6│利率6%之百分之十│
│││%計算之利│,逾期超過6個月者│
│││息。│,按週年利率6%之│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計1,5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