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豐秩字第6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潘昇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市警
豐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昇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
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潘昇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⑴時間: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下午10時4分許。
⑵地點:台中市豐原區社口派出所內。
⑶行為: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警員 吳世揚 之職務報告書。
⑵有錄音光碟、譯文及相片等附卷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書記官林錦源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
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