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侵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11號原告0000-000000(姓名、地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姓名、地址詳卷)被告 徐茗森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5年度侵訴字第11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芷瑜
法官黃凡瑄法官江彥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