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99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9992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蘇森政 債務人 張月芬 債務人 李清智
一、債務人張月芬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叁仟肆佰玖拾陸元及新台幣壹佰陸拾捌萬捌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張月芬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李清智給付之,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