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85號上訴人 張純玲 兼訴訟代理人 張芸庭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臺灣省臺中市慈善寺、何文衛及 楊克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5年4月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民國104年度訴字第2585號),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44
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兼訴訟代理人張芸庭應補正上訴人張純玲之委任狀。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賴恭利法官田雅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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