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59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即原告A女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勇叡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5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各自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A女之父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裁判費,上訴人A女之父應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後,按上訴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裁判費,如上訴人A女之父對於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則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A女之父繳納;另上訴人陳勇叡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3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陳勇叡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A女之父、陳勇叡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各自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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