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09號原告 吳紀佑 臻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 律師被告 陳霈潔
吳湘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