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9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8年度易字第296號進行簡式審判之裁定,被告甲○○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以98年6月12日98年度易字第29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甲○○部分,同一案件前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637號簡易處刑確定,應為免訴之判決,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田幸艷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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