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2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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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正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緝字第3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正義竊盜,累犯,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本案被告陳正義行為後,刑法第321條業於民國100年1月26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8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21條
第1項第1款關於「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
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之規定,修正後刪除「夜間」2字
,則刪除之前,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惟修正後被告則係觸犯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竊盜罪
,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應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故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前曾
於民國89年間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苗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7年6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10月,前者嗣經減刑
為有期徒刑3月15日,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
後,於96年12月1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
嗣於97年3月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以已執行論
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
卷可稽。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同法第47條第1項之
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非佳,且有多次犯竊盜前
科紀錄,復犯本案竊盜犯行,應予非難,並被害人 陳助雄
有現金新臺幣2,000元之損害,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
情狀,量處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罰金部分
經提高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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