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2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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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正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緝字第3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正義竊盜,累犯,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本案被告陳正義行為後,刑法第321條業於民國100年1月26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8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21條
第1項第1款關於「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
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之規定,修正後刪除「夜間」2字
,則刪除之前,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惟修正後被告則係觸犯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竊盜罪
,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應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故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前曾
於民國89年間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苗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7年6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10月,前者嗣經減刑
為有期徒刑3月15日,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
後,於96年12月1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
嗣於97年3月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以已執行論
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
卷可稽。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同法第47條第1項之
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非佳,且有多次犯竊盜前
科紀錄,復犯本案竊盜犯行,應予非難,並被害人 陳助雄 受
有現金新臺幣2,000元之損害,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
情狀,量處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罰金部分
經提高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