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53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勝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游家富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卓敏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勝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游家富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林學晴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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