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44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450,142元(計算式:74
0.22×38,300元×1/3=9,450,14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4,6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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