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100號原告庚○○原告辛○○原告己○○原告寶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員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 律師複代理人 羅渝桓 律師被告興大學府城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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