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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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76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
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異議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請狀。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最高法院著有79年台聲字第19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本件異議意旨主張異議人即受刑人甲○○前因犯殺人罪,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確定,嗣經法院於民國77年、80年兩度裁定減刑,減為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
8月,於76年11月6日入監執行,82年7月9日因假釋出監,嗣假釋期間再犯盜匪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9年確定,85年3月27日入監執行,連同前開假釋經撤銷所餘殘刑之執行,於92年8月21日假釋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堪信為真。茲異議人雖以其前開殺人案件徒刑是否已經執行完畢,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惟查,前開異議人甲○○所犯殺人案件,固經第一審本院75年度重訴字第18號為有罪判決,然該判決經上訴後,業經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76年度重上更二字第530號判決諭知撤銷,旋經第三審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6948號判決維持原第二審判決諭知「上訴駁回」,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是依上開說明,本件執行異議人即受刑人殺人案件,其諭知該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而非本院。從而,本件異議人如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為不當,而有向該諭知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必要者,要應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為之,異議人逕向本院聲明異議,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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