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小字第799號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謝昀龍
被告 潘文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