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2年度岡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補字第429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蔡麗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裏哲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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