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調字第1053號
聲請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送達代收人 鍾耀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智茹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曾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書記官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