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俊志選任辯護人黃曜春律師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蘇清水
法官呂美玲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書記官吳念儒